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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8年在天津滨海新区盘了一个三层楼,500平米的酒楼,花了18万,设备没有多少,主要看好当时的装修,由前任店主引荐,我们和房东(房产为区政府某局的财产)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合同起始日期为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合同规定租期内年租金为10万元,我们需在每季度出将租金交到局办公室,实际情况是由于刚开业就赶上金融危机爆发,导致生意惨淡,08年租期内实际缴纳2万元,到了09年年初,该房东以拓展办公面积为名收回了该房屋的第三层,并由时任主管局长与办公室主任口头答应房屋收回后剩余租赁面积按每年6万收取,并且将我盘店时的费用除以三即6万元也折算在以后的房租里,但是此处改动没有落实在纸上,都是口头邀约,09年2月该房东收回了第三层,我店因故啊一直没有缴纳09年房租,到了09年年底由于滨海新区的成立,原主管局长和办公室主任被调到滨海新区的该局任职,我们在合同到期前一直希望补齐房款续签合同,但是对方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时间,先是不答复续签申请,然后提出不允许做餐饮,先是允许我们转让,继而又说我们没有转让的权利,一直到了2010年的8月底吧,对方通知我们在几日内倒出房屋,对方收回做办公使用,我们提出来该房东应该赔偿我们的损失,对方说不可能,现实的情况是时任该局办公室主任的,由于离职审查被查出有经济问题,被判处缓刑,双开,该局领导现在不认可先前合同以外的所有口头约定,现在标榜一切按合同办事,我们就跟房东提出来,我们与其签订的合同是跟前一任租房人的租赁合同完全相同的,为什么她就能转让给我,而且当时签合同时房东并没有任何人表示房屋不能转让,然后到我这就不能转让了,前任店主也是在租赁到期后盘给我的,为什么我就不能转让,如果房东尽到提醒义务,我也不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现在我们已经把房屋倒出来交了出来,现在又在找我们要钱,我想问律师的是:1、当时的口头邀约能否有法律效力,如果实际经办人不承认此邀约,我该怎么办?
2、我们先前交过的两万块钱在该局账目上也是无从查找,账目上根本没有,现在对方怎样证明我确实欠缴房租?
3、我是否能要求房东予以损失的赔偿?因为对方是收回做办公了,不收回造成不了我的损失
4、如果走法律程序,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再者就是如果我赔付房租的话是不是只是按合同期限为准?
5、走法律程序,我是否可以增加该局为被告,对方没有尽到事先提醒的责任,造成我的巨大损失(我从饭店带出来的东西只卖了2000块钱)?我能否增加前店主为被告,要其返还我的盘店费用,她也是违约转让给我的?
6、所有的事都是前面提到的已经判刑的办公室主任一人经办,他在缓刑期间能否拒绝出庭作证?如我们的合同中又设计到了他本人,是否会因此加刑?谢谢律师

损害赔偿
2011-01-07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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