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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三个朋友合伙做生意,合同签定日为2010年4月27日,合作期为三年,但现在我要退出,目前公司是亏损状态,合伙人要我承担所有费用的10%,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费,请问公平吗?况且签定合同的四个人都不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为其中一人的弟弟,其人并没有出资与参于管理,我签定合同时以为是成立的新公司,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急急。。。。

公司企业
2011-01-08 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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