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与前妻李xx于2005年经**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在**市人民法院(2005)黔毕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中写到:“双方所生女孩xx随被告李**生活,由原告宋登榜每月支付生活费400元,从本调解书生效之月起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孩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共同承担(各承担一半)”。现在,孩子已满20岁,并读大学了,前妻李xx申请强制执行孩子读大学的费用,法院能支持吗?

婚姻家庭
2011-01-06 20:23: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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