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小私企的员工,于09年7月份参加工作,与公司签订试用期合同,11月份转正后又签订了正式合同,但正式合同中规定转正3年后才给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10年8月份,公司和我们又补签了一份协议,给我们每人100块钱,说是算缴纳了公司应缴纳的保险。我们是基本工资800元,提成每月按实际工作量算,大概平均每人1000左右,也就是1800的总工资,加上上个月给了100块的补助。
最近我同事辞职了,我们签的合同上说是提前一个月辞职,但是她没有提前一个月,辞职的第二天她就不来了。
结果,现在公司给她发信威胁,说是要起诉她,还要给她男友公司发信什么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签的这两份协议是否是无效合同?如果打官司,我们胜算多大?大概是什么样的结果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