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连云港的,对象是镇江的,我们在一起的时候他有家庭也有一个八岁的儿子,2009年4月份我怀孕了,10月份他离开就一直没有出现,还打电话扬言让我把孩子打掉,还说要生我自己生,他不管..12月23号我产下一子,他知道我生了孩子一句关心的话都没有,现在孩子已经九个多月了,他一分钱都没有给我,昨天他打电话给我,说要把孩子带走,不想要的时候让我把孩子打掉,想要的时候又这样,我不愿意,可我的工作不稳定,但养个孩子是没有问题,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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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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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由于此事是您的感情问题,而您没有提出想让律师给您解答的问题,所以我们无法给您详细解答。不过可以简单告诉您的是,那个孩子的亲身父亲有抚养这个孩子的义务,就是说您可以向这个孩子的父亲(有血缘关系)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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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八岁的孩子还可以征询其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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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