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终审判决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一次被驳回,请问:还能不能再申请再审?还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敬请指教。
二,商品房购主在卖房时把盖财务专章的购主财务一联的购房发票,在卖房时按双方协议约定随房屋一块转交给了买主,双方都未产权登记,几年后买主又转让了房屋,后因房子涨价又反悔串通第一房主谎称房子还是第一房主的,现在第一房主手里只有一张购房发票副联,请问各位高手:如第一房主提供手里这张副联购房发票,以房权人的身份要求确认第二和第三家签定的协议无效,这张发票能作为认定第一房主现在就是房权人的主要证据吗?现在此房都未产权登记,第一房主有拒绝追认第二房主卖房的权力吗?跪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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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大票记载的购房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未追认,协助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第三家是不能取得产权的。第二家是无权处分。如果买卖行为发生在2007年物权法生效之前,你可以要求赔偿房屋升值的损失,看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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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还是可以在申请再审的
因为都没有房产登记,可能证据力不足
建议你到当地的法律援助处进行咨询,他们可以免费帮助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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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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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