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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某村村民李某转让村子一处宅基地给本村村民张某,双方在《宅基地转让合同》上注明了付款方式为三次全部付清。张某在付完第一次款项后,付余下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款项均超过合同上规定的时间,而李某也均接受了款项并给张某写了收条。
现在,李某以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能得到支持吗?法院会怎么判?结果可能会怎样?

合同纠纷
2011-01-05 17: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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