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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一无所有,独自抚养孩子,患有心脏病,心衰。因看病已是债台高筑,仍坚持工作,没有因病耽误工作,可因身体的关系实在撑不下去了,找到所属国营企业的厂长说实在是没有活路了,要吃饭还要看病,让厂长给想个办法。结果双方言语不和,因气急了倒在厂长办公室抽搐不止,无人急救,女工的母亲及时赶来进行急救,然后有人叫了急救车去了医院,厂长当时只派人送了二千元钱,女工只三天就因没钱治病不得不出院回家。因所属单位2010年没有按实给职工交纳一定的医疗保险,医保单位拒付医疗费用,而且被告知即便是厂里交了医疗保险,此女工也只能拿到最多所花费用的50%的最高额度(和当地的土政策和厂方所交的保险额度有关)。因是小地方的小医院,医生建议出去大医院 做进一步检查治疗,此女工上有一母亲,下有一个上学的孩子,再也无钱看病。在此状况下,女工所属国营企业的厂长是否有一定的法律责任,或者说这个厂长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谢谢可提供帮助的人,2011年1月5日

民事相关
2011-01-05 22:22:3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