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合同到期,2011年1月公司与我解除合同,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补偿金,今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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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员工,公司补给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这个“一个月的工资”指的是月薪,还是月薪除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物价补贴等之外的最基本的工资?在劳动相关法律法规里虽明确写着“一个月的工资”,按理说应该是员工每月固定所拿的月薪,但是据说大多数企业却是按照“基本工资”补给员工的,也就是工资表上除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物价补贴等之外的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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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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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之前的也要支付补偿金的
今年都是要继续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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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2008以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计算经济补偿,也是劳动关系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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