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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民营KTV的人事助理,因个人工作疏忽导致一份公司关于《2011年元旦消费方式变更》的文件延迟下达。现公司方面根据去年同期营业额对比的方式,以及不同店家营业额差额的对比方式,声称公司纯利润损失2万元(KTV房间计费消费无成本可言,产生营业额即为纯利润),要求我赔偿其中的50%,并以每月工资款扣除500元的方式偿还,(要求我签署资源赔偿协议),偿还期间不得离职。 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合理吗?如果赔偿,我按劳动法,或者是相关规定应该相应的赔偿多少?

其它综合
2011-01-05 22:25:4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如果确实是由于您的个人原因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你们之间的具体偿还方式,应该协商解决,公司要求您未偿还之前不可以离职,是不合理的。
  • 职工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根据企业的制度可以向职工部分或全额追偿。你说的情况,关键看“公司纯利润损失2万元”这一数据是根据什么得出的,是否合理?是否是自己给自己评估损失?《2011年元旦消费方式变更》这份文件仅是一种营销方式变更,到底效果如何尚不确定,可以说估算的损失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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