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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这条法律怎么理解? 2010.01.01我主张了11个月的双倍工资,而且公司给我补签了一份固定期限合同。 现在我能否依据以下法律,又再一次主张双倍工资。又没有重复?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请有经验的律师讲下!

合同纠纷
2011-01-04 20:57: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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