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开发商2004年给了安置房,并签订安置合同,但该房屋在银行抵押一直没有办房产证,2009年开发商还清银行贷款后3天就把房屋卖给了第三人{有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这样做合法吗?我能有什么办法拿回产权或得到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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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可起诉主张违约责任。欢迎电询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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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可以要求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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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可以诉讼维权,建议带上资料当面咨询本地律师。
《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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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建议带上资料当面咨询本地律师。
《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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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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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