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1954年去世,有4个子女。母亲1977年12月再婚。继父只有一个女儿,79年7月死亡。母亲再婚时,我们4个子女都已结婚。尽了抚养义务。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养老送葬。继子女是怎样认定的,继父没有亲生子女,我们4个子女是否可认定为继子女。我继父有1个侄子,过节过生日都来看我继父。我继父2008年去世后,侄子说继父生前已收他为养子,要求分1份。我继父生前与他的感情很好,但没有字据。我母亲生前也说,我继父要收他为养子他没有答应,其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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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法律上的收养手续,不是继子,没有继承权。你们是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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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4个子女可以认定为继子女。虽然继子女是指你母亲再婚时,随母亲一起生活的子女,且依靠父母抚养的子女。但是你们对继父尽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继子女。其侄子不能认定为养子,收养子是应当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侄子是有继承权。但是,他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你母亲和你们4人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你母亲和你们全部继承了你继父的财产。所以侄子也就没有财产可继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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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