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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1954年去世,有4个子女。母亲1977年12月再婚。继父只有一个女儿,79年7月死亡。母亲再婚时,我们4个子女都已结婚。尽了抚养义务。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养老送葬。继子女是怎样认定的,继父没有亲生子女,我们4个子女是否可认定为继子女。我继父有1个侄子,过节过生日都来看我继父。我继父2008年去世后,侄子说继父生前已收他为养子,要求分1份。我继父生前与他的感情很好,但没有字据。我母亲生前也说,我继父要收他为养子他没有答应,其侄子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
2011-01-03 20: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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