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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你好。 当事人:韩德金 当事人:赵克勇 事情经过:2010年12月7日,我和对方车辆发生碰撞后,在12月21日经城阳交通肇事科按五五分成化分责任后,对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放车单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抢走,拒不归还,本人找交警处理,及上级部门反映,要求依法追回,到现在没有结果, 请求:1、交警大队依法放车。追回车辆放行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2、放车单是交警开给当事人的放车证据,对方属非法占有,从对方占有我放车单12月21日起停车费及耽误我使用车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对方赔偿。(1请假三天300元、2、停车费20*15=300、3、车辆保险:3*15=45元。) 此致 韩德金 2010年 月 日

交通事故
2011-01-05 10:42: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