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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原株洲冶炼集团下属的一个改制单位,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有6个战略投资者,我是其中之一,公司2005年改制,现任董事大部分已连任2届,第一次选举时我们不是股东没参加,第二次选举时由原改制职工选举选定后,公司组织我们股东表决,基本为走过场。请问我们股东是否应该与原改制职工在同一时间和会场参与选举投票,才是真正保证了我们的股东权利?

公司企业
2011-01-03 11:29: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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