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8月25日开始在这间公司上班的。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10年12月29日即将下班时,我被主管通知当天即是我的最后工作日,要求我马上交接。辞退单上写的原因是“不能胜任该职务”后来因为我的抗议,改成了“公司暂不设该职务”公司答应赔偿我一个半月的违约金,但是在30日我确认工资的时候发现12月份的工资,公司仍然按照未专正的工资进行发放。所以拒绝在工资条上签字。现在临近年关,很希望能快点将我应得的工资取回,好回家过年,不知道应该用怎样的办法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