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5月来公司上班,第一次签合同到2008年12月31号结束,2009以后每年续签一次合同,我们公司年休假规定只能在春节使用,平时只能请假,2008春节我没有上满一年,所以没有年休假,2009年春节和2010年春节休过两次年休假,我的合同2010年12月31号到期,因为公司没有续签,合同终止,我问公司我今年的年休假怎么办,公司说2010春节年2009春节年都休过年假,只能说2008的年假没休,法律规定赔偿最长2年有效,所以没有赔偿,我在公司上班快4年了,只休过2次年假,请问公司的回答合理吗?
-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和事假累计两个月及以上,单位扣发工资的;
(二)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六)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如果你不是上述情况,可以这样处理: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即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你享有年休假,单位拒绝安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该法调整的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