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今年的应届生,8月份进入A公司工作,至今未签劳动合同,因为一、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即8、9月份的工资等到11月中旬才一起发,而10份至今的工资还未发,二、加班不给加班费(说是自愿加班,因为是做设计工作,有时在工作量大,又急的情况下,都会加班),法定节假日也被要求加班,被告知是不会给加班费的,三、未给办理任何社保。年底想走人,于12月16号已向公司正式提交辞呈,下个月2010年1月15号正式离职,但是公司不让走,说是公司规定辞职得提前2个月,如果年底强行走人的话要扣1个月工资,但是辞职单上给批的日期是:同意2011年的4月30日离职,现在辞职报告在我手上,没有工资单、也没有工作证,只有每天自己填的考勤表,结算工资时上交的。请有心人士帮忙,我该怎样维权?我若是想走,该如何拿到属于我的那部分工资即正常工资和加班部分?末了,辞职了,有没可能要求补偿?即未签合同部分
-
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加班工资,并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
到法院起诉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双倍工资(计算时间为9月份至今),并且要求公司支付合理的加班费。并且承担未办理社保的补偿费用。辞职提前三十日便可。
-
1、维权可以到劳动局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2、未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从9月份起的双倍工资,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加班费,要求补缴社保;
3、提前30日申请到期可离职。
-
公司行为违法,你可以拖欠工资、不签合同、不买社保、不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被迫离职,可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被迫离职补偿金等
-
当然可以要求未发放的加班工资,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
可请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10月份后工资、加班费等。关于劳动纠纷案件,如您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户口但有经济困难者,本律师提供相应法律援助,免收律师费。具体可咨询本律师电话。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