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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2年前单位放假回家的,当时给生活费40元,后来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40元生活费也没有了,现在企业破产,45岁以下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45岁以上内退,现在单位让我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共计7000元,我可不可以要生活费,生活费大概多少。

其它综合
2010-12-31 09:45:0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可知,“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说,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致使劳动者无法正常工作的,应该支付劳动者必要的生活费。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