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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2、251条的内容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一审(中院)法官称“可延期举证,有多次开庭机会”,但只收取了40% 证据,尚未开过一次庭,即以“证据不足”出“驳回起诉”裁定。为什么拒收60%的证据?一审称“上诉或提交新的证据重新起诉吧,我这结束了”。 60%的证据直接提交二审(高院),二审称“我只审核一审的程序有无问题,只看一审的40%老证据,不看新证据,只帮你把60%新证据放入卷宗。” 二审又出“维持原判,驳回起诉”裁定,让拿60%新证据回一审重新起诉。 但一审立案庭称“应该到高院申诉,而不是重新起诉:按照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92条“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之后如果原告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有罪,重新立案受理。但新的证据如何界定?形成时间应该是在二审裁定生效以后?你那60%证据早在二审裁定前已经形成, 但一审拒收、二审又拒绝审查,是一审和二审程序都有错(按照刑讼法解释第251条,二审应该审查60%证据?怎能不看,只放卷宗!错!)该申诉!而不是重新起诉!”

刑事案件
2010-12-31 0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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