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专科大二的学生,在2010年6月22号去面试一家上海公司,后电话通知我被录用,还收到一份offerletter,里面写着试用期为期三个月,月薪、试用期满后年薪将依绩效评核结果评定。试用期满后公司还将为您提供南昌市标准的团体福利、保险和附加福利,公司将于报到时向您说明。
双方了解并同意建立一种自由雇佣关系,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终止这种关系。
本函陈述了双方所理解的协议内容,如果您同意,请在随附的副本上签名并送回我方,以便归档。)
3个月之后,他们通知我说我试用期间,不合格,解聘我。请问,当时没有签任何合同,这样解雇我,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