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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集体企业职工被接收,【就是原单位变了一个名称】拖欠了近5年的保险现在说不想干的可以给交保险前提是必须先打辞职,再交保险,没有任何协议,并要我们补交06至今个人说缴纳的,按现在的缴纳钱数缴纳,【我们个人应缴纳的从06年至今每月我们都缴纳了,但保险一直没交,现在让我们按现在的标准去补交个人这部分,这样做合理吗】厂里多次说给交都没兑现我们失去了对他们的信任,现在让先打辞职再交保险合理吗,如果我们打了辞职他不给交怎么办,请您帮助解答,谢谢

婚姻家庭
2010-12-30 10:58:0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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