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5年9月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的,其中签了三次的劳动合同了,(06年1月至06年12月一次,07年1月到07年12月一次,08年1月到2010年12月31日一次)现在合同期到期合司给予我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补我三个月的年总收入的平均工资!但我现在向公司提出05年9月至07年5月的加班工资公司不给我补支!要说明的是05年9月到07年5月这20个月里每月都要上三六十个小时的班!也就是每天要上12个小时的班!公司有发基本工资与奖金给我!就是没发加班工资给我!(依照工资条上的明细为准)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说过了申诉期了不给予受理!公司有承认我有加班的事实,却说我现在讨要已过了时限不在给我补支!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依法讨要回我05年9月至07年5月的加班工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