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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员工通过公司的户口指标将户口从内地调到深圳后,公司要求员工签订一个服务协议,协议规定员工从迁户口之日起在公司至少还要服务满三年,服务保证金为3000元,如果该员工未满三年提出辞职,公司将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未到期的部份。
请问:公司此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是否可以对此向有关部门请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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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员工是被公司辞退的话公司是不是不应该扣除余下的部份呢?从法律上讲,因为公司是违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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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交了没有?如果没有就是违约金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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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钱,就是在员工离职时从工资中扣除余下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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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司的户口指标
服务满三年
服务保证金为3000元
上述三项应该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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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的情况不能算员工违约,我认为剩余部分不应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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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