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下午,医生为患儿陈开处方静脉输液,由于地处乡村,陈在输液第二瓶时出诊,交代由村室负责人陈**照看,但在第3瓶开始点滴时出现药物反应,导致患儿死亡。在此之前,同村室的蔡**医生因为卫生室经营不善,已经提出了辞职并获得室长和医院相关领导的批准,但有药房的账面未处理完善。还有另外一位医生张**,在7月就已经外出{未办理相关辞职手续}。他们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另外,在当地派出所和镇政府的施压下,可以说是强制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陈**赔付84000元,陈**赔付86000元,蔡**赔付62000元是否有效。到现在事故已经发生十多天了,应该怎样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