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民事案件定期宣判的如何通知双方当事人

刑事案件
2010-12-29 17:35:1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相关规定,可以把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六种,根据受送达人不同的具体情况而分别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分别予以介绍如下: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为当面送达或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指派专人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签收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最基本的方式,凡是能够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就应当直接送达,而不应采取其他法定送达方式,以防止诉讼被人为地拖延,保证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里所说的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是成年的、智力健全的公民签收;如果该公民不在时,应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未成年人公民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时,应由该公民的监护人签收;如该公民的监护人不在时,应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受送达人本人不在,家中除配偶以外没有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不宜采用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方法。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交由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收,或者交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接受,即视为调解不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主观上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经常会发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现象,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这一规定,首先,适用留置送达的先决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只有这种现象的发生,才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其他原因不适用留置送达;其次,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这里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这是法律规定留置送达的实质性要件;第三,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事由和日期,否则该留置送达将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第四,应当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以证明该留置送达的客观性、合法性;第五,应当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留置送达的客观表现就是把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如果留置在其他场合,亦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2条的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委托送达只能发生在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和接受委托代为向受送达人送达的人民法院之间,并且在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可适用委托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送达后,应当及时将送达回证送还委托的人民法院。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予以签收的送达方式。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原因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距离人民法院路途较远,不便于直接送达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由该单位的人转交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适用转交送达的特定情况有三种:一是受送达人是军人,应当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二是受送达人被监禁的,应当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三是受送达人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的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与众,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原因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除涉外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外,一般民事诉讼中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的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裁定的,还应说明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 电话通知当事人领取判决书,或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刑事案开庭后多久宣判
刑事辩护 32552
提交管辖权异议还需要提交答辩状吗
管辖权
提交管辖权异议还需要提交答辩状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怎么上诉
民法典 642
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怎么上诉
民事案件上诉期间如何计算
民法典 1470
民事案件上诉期间如何计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