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以全家居住房屋抵押信社贷款,在合法贷款后另民事案中被查封该房产(当时告诉信社贷款方,要求信贷方提出查封异议,他们不理采),查封三年期间(查封二年,延长一年共三年)贷款已到期,农村信用社方说不能“延展期”,就算还完贷款也不能交还<房地产权属证>.同样剩下部分贷款按照逾期利息偿还。我的父亲按照逾期利息再次偿还一部分剩佘的贷款后觉得不妥当,就停止偿还剩下那几万元。请问各位律师信贷方这样按照“逾期利息”计算有法律依椐吗?我的父亲想与信社方协商等待查封到期后只偿还剩下货款不计利息,有法律支持吗?我父亲该如何应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