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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入职公司三年,前二年签定劳动合同到期。 后又续签了两年合同,合同内约定 工资总额5000=应领工资-应扣工资 应领工资5000=2500底薪+1000岗位工资+500津帖+500加班费+500绩效工资 应扣金额=考勤扣款+社保费+水电费+个人所得税+其它扣款 未约定生活费,住宿费用由我承担 因公司在合同期未到时提出调岗违约,我提出劳动仲裁,公司申诉我要求我补交三年内的生活费200/月+住宿费300/月。 公司明显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将生活费计入其它扣款内。 我该作如何答辩。

其它综合
2010-12-28 09: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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