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与朋友共同出资一起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我是法人代表,朋友是合伙人,无书面协议,只是口头说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经营不当,公司亏本无法再开下去,现没有申请破产,当时在经营中向其他朋友借过资金,(有的是以公司的名义,有的是以个人名义。),所借资金都用在公司经营上,现无资金偿还,如申请公司破产,所借的钱又超出公司现有资产,法律上将如何处理?公司合伙人是否要承担部分需偿还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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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义所借的债务以公司的资产偿还,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除非能证明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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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所产生的债务,由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及公司的财产来偿还。个人名义借的钱,由个人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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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便资不抵债,只要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或财产混同,股东个人不承担责任,至于合伙人,可依据公司与其之间的协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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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仅以其认缴资本为限承担责任。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证明其用途才能纳入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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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