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09年7月底,因他倒车顶了我车的前头,车都没坏,因我们都认识就在一起推搡闹着玩,过了4、5天他说他的手被我弄坏了在小医院拍片无名指根部骨折,也就是颈纹。他当时没去医院,也没有病历。后再2个小医院开了一些药单,停了2个多月才报案,经公安部门鉴定轻微伤。10月底他在开发区一个医院又拍片做鉴定(十级伤残)他不是职工,但他按职工伤残做鉴定,请问合理吗?在他当时没病历后期在小医院补了个门诊单(也就是证明他去过)和他在开发区拍片的病历,请问他做鉴定的资料齐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