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济南市xxx泥厂原厂长,2009年7月上任,2010年7月辞职,2010年7月23日 按主管局水务局要求,我将本单位公章财务章及本人任职期间财务账册交水务局保 存,并且我上任时前任厂长未交接任何企业公共财物,我辞职后,新任厂长立即罢免我任职期间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出纳,他们未将在职期间保存的公物交于新班子,现在新班子起诉我让我返还他们保存的公物,而我处未有任何公物,并且财务科长和我为辞职闹翻,我无力控制他,大部分公物在他处保存,新班子起诉我让我返还他们保存的公物有法律依据吗?法律会怎麽判?我该怎麽办?
注:我厂是近破产的国营企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