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我局交巡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发现肇事摩托车驾驶员无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遂将其带至交巡警平台盘查,在盘查中,发现登记的车牌与该车的大架号不符,此时,驾驶员的亲属到平台,并给交巡警讲摩托车的来源,并将卖车人找来,交巡警见围观人多,便将驾驶员带回大队处理,驾驶员的哥便将警车拦住,不准走,警察告知其行为是阻碍执行职务,对其传唤,后使用手铐,致其伤残。问:是否该国家赔偿?警察使用手铐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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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法使用手铐等进行强制传唤;如果违法造成伤残的,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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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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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实施强制措施,必须遵循由轻到重的原则,即能不强制的不使用警械,能使用警械的不使用武器。
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人,须被传唤人抗拒传唤时,警察才能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而且在使用警械过程中,警察不能故意造成行为人伤害。否则,人民警察可能会涉嫌违法适用警械。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那么相应的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就应当向伤者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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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