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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在某工地上班,停在工地上的电瓶车被偷,工地上有门卫的,小老板叫我找大老板,大老板叫我找小老板,到底谁来负责?

其它综合
2010-12-25 11:39:4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案件的关键在您与工地上班否构成保管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约定保管是有偿的,也可以约定保管是无偿的。如果约定保管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您与工地负责人是否有约定在先,或者默示的形式约定。如果有事先约定,您可以向门卫咨询工地负责人赔偿您的损失。如果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则不构成保管合同,那么您将无法获得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