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我在黑龙江离的婚,女儿13岁归她,现在鞍山居住,共有钱款7万余元被女方全部拿走了,她现在天津找人了,女儿不愿去,我想在鞍山能否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还有女儿的抚养费每月应该是多少钱?能否有办法一次性解决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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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首先可以和你的前妻协商!
协商不成,到被告所在地诉讼解决!
细节方面如需要律师参与,可与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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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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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通过和您前妻协商的方式解决。或者咨询您女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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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