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案例是一个软件项目合同,我是实施部,不属渠道部,这个单子也不算是全新发展的,只是因为老店实施完后,客户的新店也要用我们的软件系统,本来合同应该是渠道总监去完成签订,可他去了一趟,只是谈妥了软硬件清单,合同文本等条款做出来了,就是没能签下来,当成了合同只是一个形式了,客户没签章,软硬件就发与客户了,所有设备就绪后,接下来我就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与验收,并在实施完成后,作为代表,将合同与客户签订完成,但合同文本是渠道总监做的,所以清单一页【业务联系人】写的是他的名字,我是作为代表在双方签章处签字的,我觉得这个应该算我的销售业绩,销售提成应该提给我,公司领导说,看谁签的字,就算谁的,请问律师,按照法律法规,【业务联系人】与【代表签字】究竟谁的法律权利大?如果他要跟我闹,他有本事,那他为什么不做好自己的工作,销售,就应该自己负责把合同签完,而不是叫我负责项目实施的去完成签订,这也算是我的销售!因为这个单子不算是他全心开辟的,是顺其自然做下来的!因为老店并不归属于他,而是归属于本埠,只是新店算渠道管,但销售业绩应该算我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