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银行起诉我97年的贷款未还,当时我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用我个人的两张房产证作抵押,,签订借款合同(上面有借款公司、抵押人和借款银行三项都签名)和“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有房产局登记,登记为96年集体制公司抵押,97年贷款为后成立的有限公司合同,两个公司法人都是我,经营项目相同,权力种类:抵押,合同甲方是有限公司,乙方银行。没有抵押人项目,其中有“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合同终止”)。银行出具证据有06,07,09年的催款通知书《有催款填相,没有提抵押的情况》-是我的签名-使诉讼时效重新延续。1抵押合同是否成立?2原贷款已丧失法律规定的2年的诉讼时效,属于“自然债务”,我对新的债权的确认,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2,没有新的抵押合同,适不适用《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总结:签名确定了原有限公司的债务时效延续,没有新抵押合同签名,原有限公司已经关门(没有申请破产,02年因失火损失惨重,一年后就关门了),我和妻子的房产抵押是不是能拿回来?我用还款吗?4,你有啥好的建议,不用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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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债权合同成立,则该抵押合同成立
2.可以适用的,但如果主债权诉讼时效未过,仍有行使抵押权的权利
3.先由原公司的剩余财产支付,.如果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则由你们的房产做偿还,你是不需要还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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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如有你的签名,合同成立。
是否过诉讼时效,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法院认定没过诉讼时效,你的问题都很明确。
建议:搜集对你有利的证据,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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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可以帮到你,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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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