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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以不适合为理由辞退,说是之前是做公司的人事行政,现在工厂的不适合,没有辞退单,要我自己写辞职单;合同是在空白里要我们签名,岗位写文职,工资是960元,实际岗位是行政主管(招聘时网上是写人事行政主管),试用期工资3000; 合同自己没有的,也不盖章,说是如有劳务纠纷时再盖。我应如何维权。面试时已说明没工厂经验的,录用了说明是认可了。当时网上招聘写的要求是: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良好的写作能力。

其它综合
2010-12-23 19: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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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