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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村村民, 我们一条大村包括有20个经济社,大约有5000人。每一个经济社都有自己专属的集体发展工业用地和属于本村村民居住地的。所以一切都是属于集体的。现在某开发商看中了我们的村民地皮,言而现在村长以及村代表私自达成合约,同意改造本村的。并且收取了诚意金3000万的一半,1500万。但如果不同改造的,则需要赔偿开发商6000万。 问题如下: 1、现在村长以及村代表没有经过基层村民的同意已经收取了诚意金1500万,那么是 否属于单方面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 2、收取诚意金之前是否需要得到村民同意以及一定比例才能收取的? 3、村里的集体收益是否需要向基层村民公告以及告知? 4、在没有通过基层村民的同意情况下村长以及村代表的权利,是否可以为村里5000人,做决定的呢?

其它综合
2010-12-22 2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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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