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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张店水泥厂职工,水泥厂已停产两年,今年三月宣布破产,今年已45岁,女工,安国家政策应怎样安排,破产组说没有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是真的吗。

刑事案件
2010-12-21 22:36: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应当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偿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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