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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银行起诉我2000年的贷款未还,出具证据有2007年的催款通知书-经鉴定是我的签名,2009年有公证处证明又一次催款,当时我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以我名字和我妻子名字两张房产证作抵押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甲方是有限公司,乙方银行。其中一条“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抵押合同终止。”1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虽未注销,但长期不经营,事实上已歇业的公司,以及因长期不经营,且不履行法定年捡义务,被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而不得将已足额认缴股份的股东追加为执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在2002年失火,损失差不多,在2004年就已经倒闭,还执行房产吗?2我当时签订合同是以公司名义签的,抵押是个人资产,我的抵押算不算保证人或担保人,适不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一项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这个案子应从哪方面入手

债权债务
2010-12-21 22:54:0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事挺复杂,建议带上材料面询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 您好!
    应从担保财产入手。如需帮助可以带上相关资料面谈。
  • 1、如房产抵押已经登记,则担保成立。
    2、签字一方面具有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若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批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视为成立新的担保合同,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2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如2000年为归还最后日期,你可以过时效为由主张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最终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是否执行房产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而定,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 您好,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你这个担保属于财产担保,不属于人保,只要你的财产存在,则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其二,就是当时的导报有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则有效,未办理,则抵押权不成立,就不能起诉;其三,核心问题是确认担保类型,如果是一般保证,则不能直接起诉你,如果是连带担保则可以直接起诉你。所以,要依据具体情况提出抗辩理由,具体操作事宜,建议您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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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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