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这是我的个人情况。我于09年7月7日进入这家公司上班的,工作至今2010年11月30日,在这个期间09年7月7日到2010年5月1日公司是按六天制上班的,就是说星期六上班也是属于正常,公司没有跟我们签合同也没有为我们上保险;公司上班没有考勤记录、发工资的时候也是发的现金连工资条也不给我们。2010年5月号签完合同公司要求我们办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卡,我们也办了,公司也把我们的卡号也记录过;说会直接打入我们的银行卡中,到后来还是由财务给我们发放的现金。于2010年5月1号公司跟我们签了一份不正规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5月1日生效,于2011年4月30日终止,就是在2010年11月30日这天公司把11月份的工资发放给我们了,平时正常发工资的日子是每个月的15日发工资的,说公司由于内部股东纠纷,公司要重组就我们回家等消息,我们跟公司法人打了4、5次电话问情况,就是不给个明确的答复,到了12月8日公司打电话说公司要裁掉我们,但具体补偿的事说还没有定下来,又就我们继续等,12月19日我跟我们法人打电话说要求今天给我们一个明确说法,一个具体的时间,12月20日的早上接到公司法人的电话,说给我们发放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金,按实际的工龄计算应该从2009年7月7日到2010月11月30日,1.5年还差一个月,请问公司应该怎么给予我们补偿金,想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提出仲裁,要提供哪些证据?急切等待!望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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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办补缴社会保险等权利;同时你应收集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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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劳动合同;其次工资标准,其三,索要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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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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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要求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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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