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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黄**,化名黄A,男,2005年5月12日我王**和表哥白**在获取表哥张**办理出国劳务信息,我们认为是家属介绍的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于是在张**的介绍下我们认识了黄A由他为我们办理出国手续,我们分了四次共交了,31500元并且给我们打了收据,之后我们一直在等出国的消息,事后我们发觉事头不对,于是我们就想于张**与黄A取得联系,可是电话怎么也打不通,我们就到案发所在地沈阳站站前铁路派出所报了案他们对此事说此案不在他们的管辖之内于是我们又到了和平分局公安局把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他们说这个案子必须得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才行.正在这时失踪几天的张**与我们取得了联系他说得等到7月25才能给我们出示一切有关出国劳务的手续,也就在这时正当张**回旅店的时候被沈阳站铁路派出所的人员抓获,我们这时一想还得等7月25才能看手续于是我们就到铁路派出所把他领了出来之后张**和黄A,于我们联系的时间越来越少,直到我们在也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这时我们才发觉这回是真的被人给骗了,我们就又向站前铁路派出所报案这回他们说我们是在戏弄他们他们对此事不管,直到,2005年11月17日我在次向这个派出报案,他们只是情不自愿的给我坐些笔录,可是他们说这只是我的一面之词不能立案,还说我们必须得抓到他们才行,可是我们都找了他们好几个月了也没有找到,让我们到哪去找啊,他们即不查此案也不给我们一个说法,以上是事实经过.

经济相关
2010-12-21 10:10:2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以上所说,首先可以告诉你,这完全符合立案的标准。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个人诈骗的,金额达到5千元以上的就应该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你的情况派出所完全应该要立案,至于到底是诈骗罪还是别的罪名,那就是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之后检察院起诉的事情了。公安机关说这只是你的一面之词不能立案,你可以将你收到的收条给他们看,以证明你已经被骗走的金额数目。至于要你找到犯罪嫌疑人才能立案这一说法实属荒谬,难道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的,公安机关就都不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了?你应该配合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与线索,只要你提供的材料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 根据情节和数额及主观确定刑事或者民事案件
  • 可以立案,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 诈骗犯罪,确实不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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