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在这里想问一下最高法院对双倍工资的时效的说法,诉讼法是两年的时效的啊,
怎么仲裁和一审都说是从2008年开始算起一年的时效啊,
二审不知是怎么看这问题的.难道法律法规是维护单位和企业的?
不签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之82条规定第二款好像就只是用来看的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为什么不签合同的双倍一天也得不到支持,劳动合同法难道是用来看的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