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部门主任找我谈话,说2008年我担任某营业厅班长期间,营业厅积分兑换礼品缺失(电子钟小礼品500多,床上三件套3套、双层玻璃杯69个),原来想打审请公司报,2010年10月去报没批,现在要求我赔偿。 当时的情况是2008年12月末就完成了积分兑换工作,但一直没有人清查,2009年6月后才做的清查,发现缺失。其中,由于当时营业厅没有给我们足够大的库房,物品一直分放在库房、员工更衣室及公司员工走郎,也曾经就此情况多次上报审请库房,但由于实际原因一直没批。 我目前答复主任,我不同意部门此赔偿意见,如果公司认定我有责任,请公司领导直接找我。 在这里急盼请教,此情况,我应该负什么责任?是否需要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