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6月30日与花都区xxxxx北路xxx居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于2009年6月20日交付首期),并于2010年12月19日按规定在xxx居交清住房维修基金9823元、契税、产权登记费、测绘费、土地登记费、工本费共8529元,并交齐其它相关的资料。办齐一切手续后我要求xxx居交楼,但xxx居又借口还要交三个月的管理费才交楼(即交我所购房的钥匙于我)。按理按合同应是在我交清应有的款项及资料后先是xxx居中交楼交钥匙给我,之后我才交管理费的。我没有交管理费,最后xxx居始终不肯交我所购房的钥匙给我,并说是我们不收楼。
请问xxxx居(在业主已办好所有购房手续及交清应有的相关款项的前提下)又要求业主先预交三个月的管理费后再交楼钥匙,不交管理费就坚决不交楼给业主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规定里提到“乙方须付清所欠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后才能接收该商品房”,请问此句话是否说明业主只要交清规定的其他款项但唯一只是没交管理费也是可以收房了。
请问xxx这种做法合理合法吗?
请各位律师能在百忙之中抽时间给我一个答复。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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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如此,既然房屋买卖合同中是约定付清房款后交房的,则应该按照合同中履行。XXX居强行要求你们先交管理费,这做法侵犯了你们对房屋的所有权。XXX居对此的管理应当属于物业的前期管理,物业管理条例有规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XXX做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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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和交楼不应当捆绑进行。
其行为不合法,强行扣押你们的房屋锁匙不交付给你们,是侵犯你们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你可以与物业管理部门先协商解决本问题,再不能解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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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开发商的做法是错误的。你都没有售楼,这个时候的管理费是由开发商自己承担的,你没有理由承担在交楼前的物业管理费。如果开发商迟迟不交楼,如果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交楼期的话,你可以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并交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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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开发商,要求交楼及赔偿损失,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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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