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本人于2003年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该房产是乌鲁木齐国xxx用品有限公司委托新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工建设。我购房时一次性交纳购房款12万和其他相关费用,但未签订购房合同,只开具了交款的收据,其他购房的住户和我情况一样。缴费后,该公司一直未给本人及其他住户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也并未催促住户交纳其他补偿房款。直到2010年,*公司申请破产,xx公司欠*公司债务200余万。2010年,本人和其他住户联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办理房产证及土地证,*公司反诉称当初收的购房款只是预付款,并要求住户交纳补偿房款。现法院判决结果已出,*公司胜诉,法院支持*公司所称得所有住户当初购房时交纳的购房款只是预付款,并非房款总价,购房交纳的收据和本人的居住经历能证明我对我居住的房产的所有权,但需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购房补偿款才能办理房产证,同时法院称由于土地使用证涉及国家对经济适用房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问题而不予处理。请问律师:我这样的案例如果上诉至新疆高法有无胜算?土地证的问题我没搞明白,如果我交了补偿款,能否办理土地证?请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