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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八条解释中有这样一段话:“ 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案规定。”这段话中的最后一句话“不应适用本案规定”的意思是说就还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不再追诉,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再立案了,对吗? 谢谢回答。

刑事案件
2010-12-19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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