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我是一个有限公司的股东。我们公司是变更股东后(原4个股东,退2进1,即我是新股东)由三个股东组成,各占股份三分之一。到11月底公司运营一年零四个月。期间,法人代表在经营中,不按章程办事,从不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也不如实说明股本,个人手写一份入股额收据给我;法人代表和监事的老婆在做财务,涂改账本数据和销毁收据……我曾要求清查账目、规范财务,并进行了一部份账目清查。发现很多问题后,法人代表突然口头告知我“没有经营权明天不用上班”,且转移了公司的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
我的问题是:
1. 法人代表是否有权口头告知“没有经营权”而除名一个股东?
2. 股东对公司经营有知情权,如何叫他们交出转移、藏匿的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
3. 两人双锁保管的公司公章,被他们用非法手段窃取,并用于经营活动。我该怎么办?
4. 法人代表和监事的两个老婆做公司财务,合适吗?合法吗?
5. 他们要我按公司三分之一股份7万交钱,经索要给了一张手写入股收据。现在我从工商部门查询到公司注册资本是12万元,变更后三个股东各占三分之一股份是4万元。这是否一种欺骗行为?我该怎么办?
他们目无法纪,蛮横不讲理。我真有点“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感觉。特向你们讨教,请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