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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07年6月11日由两个自然人投资成立,,累计投资约一百六十万元,属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在昆明市呈贡县马金铺乡,占地面积约8亩,经营范围是免烧砖生产、销售。经营场地系废弃的炼钢厂(炼钢厂场地从村委会租赁,租期至2013年10月1日),成立前从原炼钢厂负责人租赁而来(附有村委会盖章的证明书),合同租期至2013年10月1日,每年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现在因修建环滇铁路将被占用约4亩场地,场地被占用后,我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将会造成巨大损失,但是我公司却未得到任何赔偿。因土地是从原炼钢厂负责人转租而来,拆迁办从未找我公司任何人协商赔偿事宜。而是与转租人达成拆迁协议,并让转租人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拆迁办赔付原炼钢厂负责人赔偿款为6万元左右,赔偿范围是部分围墙、一个公厕、一间平房和30㎡水泥地。现想咨询我公司的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补偿。

行政纠纷
2010-12-19 0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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