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问一下,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村2008年3月份与一个公司签订了一份卖山合同得到了一笔卖山款然后在同年7月份按现有人口放款给个人。到同年12月份这个公司又给了我们村征地补助款这笔款在2009年2月按2008年7月现有人口发放给个人。未按2009年2月现有人口发放。我老婆从2008年12月10号把户籍迁移手续交到派出所(新结婚农投农)后在2009年3月15号我们才那到准迁证在18号户籍落户办完公安局也没按30个工作日审结农投农的规定办理我老婆的户口,且我老婆也符合30个工作日审结的条件结果在40多个工作日才拿到准迁证,就在这10天内我老婆因无法确定村名资格损失一万元。村委会这样做违法吗?那么我老婆应从那天开始可以享有农村集体经济待遇那?我给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